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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會導致房產抵押無效?

137****0833 | 2018-11-08 15:56:15

已有3個回答

  • 143****9742

    主要是房產所有人無民事能力、損害包括國家在內的集體利益、有非法目的、某些合同生效要件的缺失或不明確
    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是指房地產抵押合同因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而不發(fā)生創(chuàng)設抵押權效果。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多樣的:
    (一)主合同(主要是指借款合同)無效導致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
    (二)因房地產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無效,這些原因包括:
    1、《民法通則》上的無效原因: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蓋非法目的等等;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fā)生效力。
    《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guī)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钡?9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br/>在司法實踐中區(qū)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于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guī)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查看全文↓ 2018-11-08 15:56:43
  • 136****5499

    房地產抵押有哪些種類?房地產抵押權有哪些效力?房地產抵押以抵押的標的物來區(qū)分,可分為房地產、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權抵押;按擔保的債權是否特定來區(qū)分,還可以分出**高額抵押。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是以保證債的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權利上所設定的限制物權。房地產抵押權有以下效力:
    一、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房地產抵押以后,債務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或折價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l、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因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而發(fā)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擔保的范圍。列入擔保范圍的均屬優(yōu)先受償的范圍。2、用于抵押的標的物是房屋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行使抵押權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處分,但對于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權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擴建。按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或是考慮到處分抵押物時房地產受讓人對房屋的利用這一因素,都應當將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處分。但新增的房屋無論其是否由抵押人所建,是另一個所有權的客體,不屬于抵押物,抵押權人因而無權優(yōu)先受償。
    二、追及的效力。房地產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喪失法律上的處分權,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將已抵押的房地產讓與他人時,抵押權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如果抵押權人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權,而使受讓人受到損失,其損失應由抵押人賠償。為避免受讓人的這種損失、減少民事糾紛,擔保法規(guī)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否則轉讓行為無效。抵押房地產轉讓所得的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三、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物上請求權。即包括抵押人在內,無論誰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權人都可以以權利人的名義獨立請求法律保護。

    查看全文↓ 2018-11-08 15:56:37
  • 136****4452

    1、法定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屋: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于教育、醫(y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yè)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2、一般講,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記。如果開發(fā)商與金融機構將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時的法律后果相當于一房二賣,此抵押登記為無效。
    3、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如果將已竣工,尚未進行竣工驗收,尚未獲得“大產權證”的房屋作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記無效。
    4、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查看全文↓ 2018-11-08 15: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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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開發(fā)商的項目開發(fā)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手續(xù),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   (2) 開發(fā)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置業(yè)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 開發(fā)商故意告知置業(yè)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guī)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合同無效。

  •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文件的;2、故意隱瞞所售商品房已經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商品房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事實;

  • 以下房子均不能過戶:1、利用集體所有土地開發(fā)的項目;2、未經立項批準或私自變更立項的項目;3、未取得規(guī)劃審批的項目;4、私自變更規(guī)劃的項目;5、私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6、土地產權存在糾紛;7、沒有銷售許可證又無產權證的房屋;8、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9、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10、開發(fā)商未交納相關稅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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