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產后,房產不能轉讓和抵押。被告有權利不到現場處理,但是法院如果**后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可能會涉及到依法拍賣被查封財產的風險。積極履行法院判決,因為現在出臺了拒不履行判決罪!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律依據: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zhí)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zhí)行事項。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zhí)行時,除復制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二、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zhí)行公務證,并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xù)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zhí)行公務證,并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三、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zhí)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zhí)行事項。四、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并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五、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準。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準。在執(zhí)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xù)。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七、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于被執(zhí)行人時,執(zhí)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于被執(zhí)行人,而執(zhí)行法院、申請執(zhí)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并登記在被執(zhí)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八、對被執(zhí)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zhí)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zhí)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zhí)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zhí)行裁定書及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辦理查封登記。九、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zhí)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準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十、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zhí)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全部3個回答>如何查封 房產?如何查詢對方房產有無被法院查封?
141****9457 | 2019-07-26 06:27:27
已有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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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018
查詢一項房產是否被查封有二種方法:
查看全文↓ 2019-07-26 06:27:43
1、向承辦法官了解是否已經將該房產查封。
2,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查詢該房屋是否已經被查封。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xù)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
141****1862
1、網上查詢:
查看全文↓ 2019-07-26 06:27:38
實行了二手房交易網簽的地區(qū),提供房產證的相關信系,在有資質的中介公司的聯網系統或房管局網站上就能查到房屋產權的限制情況;
2、現場查詢
沒有實行網簽的地區(qū)如我們重慶,就只能和賣方或賣方的產權共有人、配偶(三選一)一起去房管局查詢,或者受托人出具委托公證書憑委托公證書查詢。
不動產屬于個人隱私,除國家機關因執(zhí)法需要外,非權力人本人、配偶或共有人將不能查詢,除此無其它查詢方法。 -
158****7109
2018年11月26日,金某與郜某簽訂房屋買賣(置換)合同,約定郜某將坐落于蘇州市高新區(qū)某小區(qū)X幢X室房屋以2026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金某,合同簽訂當日,金某向郜某支付了3萬元購房定金,并約定于2019年1月10日前辦理網簽和資金托管手續(xù)。
不料,該房屋于2018年11月28日被法院查封,2019年1月24日金某與郜某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合同成交價改為2000000元,郜某于2019年1月31日前交房給金某,金某提前將該房屋查封款25萬元打入法院規(guī)定的賬戶。
2019年3月3日,金某與郜某另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由于金某購買的蘇州市高新區(qū)某小區(qū)X幢X室房屋存在借款抵押以及房貸等問題,郜某承諾雙方在辦理資金托管及過戶過程中不會出現法院查封等問題,約定2019年3月4日進行網簽,逾期則解除合同,賣方退還定金并賠償房價的20%。
后雙方至房產交易中心,但因某些原因未辦理網簽,故金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退還定金,賠償違約金。
法院裁判
01
關于合同效力
金某與郜某于2018年11月2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置換)合同》,是對于系爭房屋的買賣事宜達成的合意,此后又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3日分別簽訂了《補充協議》,雙方對購房款重新進行了約定,雙方當事人應按照《房屋買賣(置換)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02
關于違約責任
系爭房屋于2018年11月28日被法院查封,郜某作為系爭房屋的產權人應于房屋交易過程中承擔疵擔保責即保證房屋不存在影響交易的限制?,F房屋因司法查封致使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雖然郜某主觀上有出賣的意愿,但是客觀上已經陷于履行不能。被告作為房屋所有人,有義務保證在過戶時享有對房屋合法并完全的處分權。現履行雙方約定的房產交付義務已經逾期,被告已屬違約。金某依據補充協議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03
關于合同解除時間
依據《合同法》之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金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郜某于2019年4月2日收到該起訴狀,故本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于2019年4月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郜某應將已收定金3萬元返還給金某。
04
關于違約金的數額認定
金某主張的要求郜某承擔房屋成交價格的20%的違約金,郜某認為過高予以調整的意見,本院認為,對于違約金的認定,既要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同時考慮實際損失的大小,并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收益等因素。
本案中,涉案房屋于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第三天被法院查封,而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的第八條中特別約定郜某確保此房產權無糾紛,未被查封,故金某在明知涉案房屋有抵押及可能被查封的情況下仍然與郜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主觀上存在過錯,同時在事后郜某與金某積極協商解決法院查封事宜,金某未按約支付25萬元至相關賬戶,亦存在一定過錯,本院按照合同及補充協議中違約責任的
05
判決內容
1、原告金某與被告郜某簽訂的《房屋買賣(置換)合同》于2019年4月2日解除。
2、被告郜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金某購房定金3萬元。
3、被告郜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金某支付違約金28萬元。
4、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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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產是有一定的規(guī)定的,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查封行為進行約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已經正式實施。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zhí)行人和申請執(zhí)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zhí)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zhí)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條 作為執(zhí)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zhí)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zhí)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zhí)行。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zhí)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適用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guī)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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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院如何查封房產答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guī)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zhí)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xù)如下: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xù): (1) 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fā)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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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出具拍賣成交確認書,執(zhí)行裁定書以及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單方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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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一項房產是否被查封有二種方法:1、向承辦法官了解是否已經將該房產查封。2,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查詢該房屋是否已經被查封?!?*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xù)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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