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zhèn)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xié)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guī)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哪些規(guī)定?
132****9190 | 2018-12-10 23: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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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368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查看全文↓ 2018-12-10 23:05:58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根據(jù)《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凡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根據(jù)《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按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
第四條 《暫行條例》第四條中的“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劃分,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yè)人口數(shù)為依據(jù),按照國務院發(fā)布的《城市規(guī)劃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劃分。凡城市非農業(yè)人口數(shù)在五十萬以上的,為大城市;非農業(yè)人口數(shù)在二十萬以上不足五十萬的,為中等城市;非農業(yè)人口數(shù)不足二十萬的,為小城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zhèn);
建制鎮(zhèn)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zhèn);
工礦區(qū)是指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以外,工商企業(yè)比較發(fā)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guī)定的建制鎮(zhèn)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zhèn)的大中型工礦企業(yè)所在地。工礦區(qū)的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的范圍,依行政區(qū)劃確定,工礦區(qū)的范圍依省政府批準的為準。
第五條 根據(jù)《暫行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暫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無錫不得低于0.70元,蘇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四)縣城、工礦區(qū)不得低于0.30元;
(五)建制鎮(zhèn)不得低于0.20元。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條所列平均稅額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qū)的年平均稅額標準;并根據(jù)當?shù)氐氖姓ㄔO狀況,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區(qū)土地劃分為二至三個等級,分別確定各等級的單位稅額。省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縣及縣級市經所屬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需減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按《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納稅人應在本施行細則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權屬登記文件,據(jù)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按照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納稅期限,繳納土地使用稅。 -
131****6753
一、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8的規(guī)定有哪些
查看全文↓ 2018-12-10 23:05:48
1、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
根據(jù)我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zhèn)的土地需要征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按規(guī)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咨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2、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式: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后,即可辦理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二、土地使用稅減免優(yōu)惠有哪些
根據(jù)稅法等相關規(guī)定,施工企業(yè)可以享受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yōu)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jù)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yè)辦的**、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yè)其他用地明確區(qū)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事業(yè)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guī)定,對于企業(yè)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三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
156****4440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都有哪些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8-12-10 23:05:3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zhèn)土地,調節(jié)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依照規(guī)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2元至4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jù)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qū)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將本地區(qū)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低稅額的30%。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
156****5870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都有哪些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8-12-10 23:05: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zhèn)土地,調節(jié)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依照規(guī)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2元至4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jù)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qū)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將本地區(qū)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低稅額的30%。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zhí)行。 -
138****2786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fā)布 根據(jù)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jù)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1]
查看全文↓ 2018-12-10 23:04:21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zhèn)土地,調節(jié)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依照規(guī)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ㄒ唬┐蟪鞘?.5元至30元;
?。ǘ┲械瘸鞘?.2元至24元;
?。ㄈ┬〕鞘?.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jù)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qū)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將本地區(qū)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低稅額的30%。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ㄒ唬﹪覚C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ǘ┯蓢邑斦块T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ㄈ┳诮趟聫R、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ㄎ澹┲苯佑糜谵r、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
?。┙浥鷾书_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ㄆ撸┯韶斦苛硇幸?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ㄒ唬┱魇盏母兀耘鷾收魇罩掌饾M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ǘ┱魇盏姆歉?,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zhí)行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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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實質上是對占有土地行為的課稅,屬于準財產稅,而非嚴格意義上的財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是國有土地,不包括農業(yè)土地;選項E是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立法原則,而非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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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jié)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2]、收回的房地產。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第十一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xié)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xù)。第十三條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四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qū)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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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6號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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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上海、重慶試行,但房產稅出臺后將會快速推動房價繼續(xù)上漲,國家稅收目的就順利實現(xiàn)了。應學重慶政府的,因重慶加大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房)供應,所以重慶房價在全國城市中目前來說還是**低的,而且是按套內計算。今后通貨膨脹因素會上漲,但至少遏制了房價的過快上漲。不能學重慶政府的,因重慶只開征高檔房房產稅,雖對抑制重慶房價一點關系都沒有,明擺就是利用政策殺豬、殺富,把富人趕出重慶,但重慶老百姓高興。這個城市不適合富人去投資,政府殺富心態(tài)嚴重。但適合去做點小生意,小生意做大后一定要轉向其它城市去發(fā)展。目前國家也出政策公開參與炒房,房產稅轉嫁到租金,看來國家是要打擊沒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目的是想逼老百姓都掏錢去買房。**終轉嫁到租房人,租金增高,加劇新一輪搶房潮投資出現(xiàn),房價繼續(xù)高漲,稅收增加,國家目的達到。政府轉嫁房產稅可暫時影響供求及保障矛盾,征收房產稅會使國家會更加強大,國富民弱會更加突出,但為了國家利益,老百姓犧牲一下個人利益吧。一但房產稅改革后,政府**怕有房的老百姓較真,都去找國家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錢,或老百姓都去找國家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權,那國家麻煩就大了,呵呵。重點:落實解決供求關系,非常簡單的事情,不清楚為何國家要故意搞得特別復雜!??!房產稅政策短期影響房價很難說,因國家未實質解決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國家每出臺一個政策調控,就變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后還是老百姓去買單。所以長期來說是看漲的。國家新政是“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國家是要求房價繼續(xù)上漲,但不要漲得太快。房價下跌不符合國家新的政策,新政本來就是不需房價下跌,但需和諧的溫和上漲。例:有人去市場花100大洋買了一只小豬認養(yǎng)10年,1年后長成可以賣1000大洋的大豬,有一社團組織告訴你這豬的增值部份你1文錢不能拿,每年還要再征收你把豬養(yǎng)大了的養(yǎng)豬增值稅100大洋。就是這種稅,請問你認為應采用何種形式征收?呵呵。社團組織對豬的打壓的政策就是明白告訴要搶劫,有本事你就別去買豬,看豬價會不會下跌。但豬涉及民生問題,有很多人需要買來吃或養(yǎng),社團組織如果從源頭上解決有大量的小豬、大豬的供求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社團組織是否愿這么干?而不是單一去研究下一步如何搶劫的辦法。否則搶劫一次,豬價的成本被抬高一次。漲價不是房漲價,房是每年都要折舊,增值的原因是政府的土地而持續(xù)增值的。在國外因土地增值要收地產稅(房產稅、物業(yè)稅,什么名稱不重要),國外土地是私有化的業(yè)主擁有所有權,業(yè)主自己的土地增值了,國外的業(yè)主非常高興,當然愿意交地產稅。中國也準備征稅,但問題是房是每年都在折舊跌價,中國的土地全部都是國家所有的,老百姓僅僅只有使用權而已。但土地又是持續(xù)增值,增值部份也是國家的土地增值,問題是增值部份的物業(yè)稅應該向誰征稅?地方政府找中央政府征收?不可能。去找老百姓征收,但老百姓的房在折舊貶值,轉而只有轉嫁去抬高房的價格,造成房價爆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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